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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2)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和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3)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
申请举办体校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
--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导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学校需具备办学经费等保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