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违反体育竞赛赛区纪律的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云南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年度比赛竞赛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违反赛区纪律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运动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停止一年参加比赛资格的处分。
  (一)凡有谩骂、侮辱对方语言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外,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的,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责令其出场外,并给予纪律处分;场下发生上述行为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相互打架斗殴的,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应加重处分;全队凡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的,应立即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
  (三)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进行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的,即按罢赛处理(竞赛规程中有规定的项目,按竞赛规程执行),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凡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的,取消该运动员(队)参加该次比赛的资格,所获得的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五)凡无故弃权的,经劝无效,取消其参加该次比赛资格,已获得的成绩无效,并按竞赛包干经费规定(每人拨款数)给予罚款。

  二、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参与、怂勇或不予以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领队、教练员警告、严重警告、停止一年不得带队参加全国、全省比赛的处分。

  三、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取消该次比赛、停止半年、一年比赛裁判工作及降低或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裁判员接受贿赂的。

  四、在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五、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

  七、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录像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凡调戏妇女的,应给予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九、凡聚众、参与赌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十一、凡受到赛区纪律处分的,不得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奖项的评奖。
  受到纪律处分者,还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由赛区组委会转回其所在单位备查。

  十二、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为罢赛的,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十三、各赛区对违反竞赛纪律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书面报大会组委会备案,凡需给予停止一年比赛资格或裁判工作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经组委会审核决定。对与竞赛无关的违反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违犯制度、规定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凡需给予行政、党团处分的,赛区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转由原单位处理。

  十四、本纪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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