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纪 律 的 处 罚 规 定
为了保证全国体育竞赛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按此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运动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该次比赛资格、停止半年、一年参加比赛资格及撤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
(一)凡有谩骂、侮辱对方语言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外,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责令其出场外,应给予纪律处分;场下发生上述行为的,还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相互打架斗殴的,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应加重处分;全队凡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的,应立即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
(三)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进行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的,即按罢赛处理(竞赛规程中有规定的项目,按竞赛规程执行),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凡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的,取消该运动员(队)参加该次比赛的资格,所获得的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五)凡无故弃权的,已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次比赛资格,按竞赛包干经费规定(每人拨款数)给予罚款。
二、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参与、怂勇或不予以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半年、一年不得带队参加全国比赛的处分;领队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该次比赛、停止半年、一年比赛裁判工作及降低或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裁判员接受贿赂的。
四、在比赛期间运动员饮酒,教练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五、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
七、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录像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凡调戏妇女的,应给予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九、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十、凡受到赛区纪律处分的,年终应降低评定奖励等级。受到取消该次比赛资格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评奖。
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由赛区组委会转回其所在单位备查。
十一、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为罢赛后,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十二、各赛区对违犯竞赛纪律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书面报大会组委会备案,凡需给予停止半年、一年比赛资格或裁判工作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经组委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对与竞赛无关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违犯制度、规定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凡需给予行政、党团处分的,赛区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由原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凡需给予降低、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处分的,赛区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按审批权限,由批准单位处理,一级以上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十三、发现在竞赛经费使用上有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追查并按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本纪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