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 泳 竞 赛 规 程

一、日期及地点:

    2004年9月25日至10月1日在红河州个旧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按规程总则执行。

三、竞赛项目:

    男、女均同: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灭米仰泳。

    50米、100米、200米蛙泳;

    50米、100米蝶泳。

    200米个人混合泳、400米个人混合泳。

    4x100米自由泳接力、4x100米混合泳接力。

四、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可报领队一人,教练员二人,男、女运动员各六人。

   (二)每人限报三项,可兼报接力。

   (三)各项每单位报名人数不限。

   (四年龄规定: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

以后出生者(2004年骨龄男为18、女为17.2)。

   (五)参加比赛的所有运动员必须按云体发[2002]170号文规定办

理运动员注册证,无注册证者不允许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参赛人数超过八人(队)的项目进行预、决赛,报名人数

在八人(队)以内的项目一次决赛。

   (二)800米以上项目一次决赛。

六、裁判员:仲裁、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省体育局指派,不足部分由赛区补充。

七、规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公布的1996年游泳竞赛规则

及补充内容。

八、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个人:各项取八名,按9、7、6、5、4、3、2、1

计分,接力项目加倍计分。前三名授予金、银、铜牌。

   (二)团体:按每单位在各项目比赛中被录取名次得分和破记录

加分之和计算,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以获第一名多者列

前,余类推,男、女分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三)破记录加分:凡破省记录者加计10分,破少年记录者加计5分,一人同一项目多次或同时破两种记录,仅按较高的加计一次分。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评三个队,运动员参赛人数在十

人以上的队评两人,九人以下的队评一人;裁判员、工作人员各评

五人给予奖励。

九、报名及报到:

   (一)各单位按竞赛规程总则要求于2004年6 月10日到个旧市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二)各队报名后一律不允许更改项目。

   (三)各队于9月24日到大会报到,报到时须交验运动员注册证,

注册证上无骨龄登记者须进行骨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参赛

资格。

   (四)裁判员于9月24日报到。

十、其它:

    (一)各单位旅差费、骨龄检查费自理。食宿费另行通知。

    (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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