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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竞赛 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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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五届城市运动会是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中共中央[2002]8号文件精神鼓舞下,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为培养“三星”后备人才,而举行的一届规模较大的城市运动会。 为使本届运动会开得热烈、隆重、安全、圆满,达到团结、奋进、出人才、出成绩的目的,各参赛单位应认真做好参赛队伍和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刻苦训练、努力拚搏、端正赛风,教育全体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做到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使云南省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一、主办单位:云南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三、竞赛日期:2004年
9 月
25日至
10 月
1 日。 四、竞赛地点:红河州个旧市。 五、参加单位:
各县级市,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区,
全国体育先进县: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 川区、安宁市、麒麟区、师宗县、宣威市、沾益县、红塔 区、通海县、元江县、昭阳区、楚雄市、个旧市、
开远市、
蒙自县、文山县、思茅市、普洱县、景谷县、景洪市、大 理市、宾川县、隆阳区、潞西市、瑞丽市、陇川县、丽江 县、泸水县、香格里拉县、临沧县共三十三个单位。 六、竞赛项目:体操、举重、游泳、田径、自行车、
摔跤、网球、篮球、武术共九个项目。各参赛单位所报参赛项目不限。 七、各单位参加人数: (一)参加各项比赛的人员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代表团:参加7个以上项目的单位可报7人(团长1
人、副团长和工作人员6人)。参加5-6个项目的单位可报5人(团长1人、副团长和工作人员4人)。参加3
4个项目的单位可报4人(团长1人、副团长和工作人员3人)。参加2个以下项目的单位,团长和团部工作人员3人。 八、运动员资格: (一)持有云南省户籍(2002年10月后转入的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少年、儿童,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身体健康符合各项竞赛规程要求者。 (二)年龄规定: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省级运动队的适龄队员(不含集、试训队员)不再回队参加。省运动学校的适龄队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四)从省外引进的队员不代表任何单位参加本届城市运动会, (五)一个运动员在本届运动会中,只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 大项的比赛。 (六)参赛单位的人才交流只限在本地、州、市内部进行一次 性交流。
(七)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省体育局竞赛训练管理中心
统一印发的运动员注册证(注册时间和注册办法另行通知)。 九、
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报名参加比赛。 (二)每单位每项限报一队,每项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 规定执行。 (三)参赛单位不足三个队(人)的项目不列项。 十、
规则:各项竞赛规则一律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公布的最
新竞赛规则。
十一、录取及奖励: (一)团体:各项团体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二)单项:各单项分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
、铜牌,并按9、7、6、5、4、3、2、1计分。 (三)篮球奖牌、分数乘3计算。 (四)各项应准确评出名次,不设并列名次。 (五)破纪录加分。破省纪录者加计10分,破省少年纪录加计5分(如多次破纪录只计成绩好的一次)。 (六)本届比赛公布各代表团金牌和总分名次,并分别录取前 八名给予奖励。 (七)体育道德风尚奖: 1、评选办法另定。 2、各单项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名额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3、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各代表团在赛区没有严重违反
大会的有关规定者,均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具体办法另发)。 十二、裁判员: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及有关裁判骨干由省
体育局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三、报名及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于2004年1月31日前向省体育局竞赛训练管 理中心预报各单位参加项目和参赛人数。 (二)第二次报名于2004年6月
10 日按时将参赛人员名单、
本人近期大一寸彩照二张,派专人到个旧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统一办理报名手续。过时不予受理。报名截止后,不再更改报名,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查合格后,每更改一处收取更改费10元。
(三)各单位报名后不得无故弃权,无故弃权者,运动队每项次罚款500元,个人每项次罚款100元,下一项次不得参加比赛。 (四)各运动队于比赛前两天到赛区报到,提前到达的单位需征得赛区同意并且经费自理。 (五)各项裁判员报到时间按各单项裁判聘书通知执行。 十四、服装及号码:统一按各单项竞赛规程、
规则执行。 十五、
单位旗: (一)各单位应准备颜色、式样、规格相同的单位旗两面,第二次报名时交到个旧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备用,运动会闭幕式后交还各代表团。 (二)各代表团团旗颜色由各区、市、县自选,规格一律为宽2
米,长3米,字体大小应与团旗相称。可用汉字和民族文字共用。亦可印有标志图案。 十六、仲裁委员会:各单项按照竞赛规则要求设立仲裁委员会,
负责处理竞赛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对各单项裁判工作进
行监督。 十七、纪律检查委员会:
为维护云南省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的各项纪律,促进大会
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各尽职守,保障大会各项工作健康
有序地进行,运动会期间设纪律检查委员会。 十八、经费及其它: (一)比赛经费由省体育局和个旧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专款解决,根据专款下达情况再另行通知。 (二)各代表团、队往返差旅费、骨龄检查费、伤病等费用由各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必须为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云南省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各单项比赛均可冠“杯名”。各单项杯名权、广告权均授权承办单位,收入由承办单位用于补助竞赛经费的不足。 (五)各项比赛奖品(奖杯、奖章、纪念章)委托承办单位设计制作、颁发。 (六)在各项竞赛中,如对裁判的判决不服,可依据单项规则向仲裁提出申诉,但必须按程序办理。 十九、对违反严禁使用兴奋剂的处罚,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云南省体育局。 二十一、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作事务性补充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