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加强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比赛期间提倡文明竞赛,遵守体育道德准则,以展示运动员、裁(评)判员良好的精神风貌。依据本届运动会总规程规定,特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和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各参赛代表队。
2、运动员、裁判员、评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运动队
1、认真执行《全国体育竞赛区工作条例》,严格遵守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
2、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3、发扬集体主义思想,奋力进取,顽强拼搏,赛出水平,赛出风格,胜不骄,败不馁。
4、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
5、关心集体、友爱团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在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方面做得好的。
(二)运动员
1、顽强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2、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讲秩序、守纪律。
3、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在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方面做得好的。
4、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大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评)判员
1、熟悉裁判《规则》和裁判法,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裁判,没有漏判,错判的。
2、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不搞不正之风。
3、尊重运动员、尊重观众,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完成任务出色。
4、服从领导,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在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方面做得好的。
三、评选比例
(一)运动队:按本项目参赛队20%的比例进行评选。
(二)运动员:按本项目参赛运动员20%的比例进行评选。
(三)裁(评)判员:按本赛区裁(评)判员总人数30%的比例进行评选。
四、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由参加本项目比赛(表演)的各代表队投票产生。
(二)运动员:由各代表队按评选条件、比例推荐。
(三)裁(评)判员:由大会竞赛表演处和裁(评)判组按条件、比例推荐。
根据以上投票(推荐)情况,由大会竞赛表演处召开各代表队领队、裁(评)判长会议审定,报大会组委会批准。
大会组委会
200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