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龙 舟 竞 赛 规 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2年11月18日至25日在红河州蒙自县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一个队(混合项目由男、女队组成)参加比赛。每单位设领队1人,男、女队教练各1人、运动员各25人(包括划手20人,舵手1人,锣手1人,鼓手1人,替补队员2人)。

三、竞赛项目

男子直道竞速:250米、600米、800米

女子直道竞速:250米、500米、800米

混合直道竞速:250米、500米、800米

四、竞赛办法

    1、采用预、决赛方法决定名次。

2、预赛采取一次抽签分组。

3、航道、船号均在比赛前由各队教练员在检录处抽签决定。

4、混合项目:每队参赛队员(23人)中,最少有8名女划手,舵手、锣手和鼓手性别不限。

5、比赛采用原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龙舟竞赛规则》。

6、比赛使用龙舟、划桨和舵浆由大会统一提供(其中划桨各队也可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自备)。

五、运动员资格

队员必须能够和衣游泳100米以上。

六、奖 

    1、各项比赛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集体颁发奖杯、个人颁发奖牌。

2、获各单项前8名的队,积分分别为9、7、6、5、4、3、2、1,积分相加,决定团体总分成绩,取前8名,颁发奖杯。

3、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服装与队旗

    1、全队服装样式、颜色必须统一。上衣背面要印有明显号码(1-25号)。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0×15厘米。

2、各队自备队旗1面,呈直角三角形,高1米,底长2米,颜色不限,旗上标注“×××地区(州、市)龙舟队”。

八、裁判员

    比赛设裁判长一名,副裁判长三名,裁判长、副裁判长及部分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九、仲裁

按原国家体委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