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宗旨,调动各地州市做好民族体育工作和参加民运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运会的组织工作,维护赛场纪律,提高运动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特在全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设立组织奖。
二、评选对象
参加全省民运会的各代表团
三、评选名额及奖励
组织奖名额不限,以各代表团参加民运会的各项组织工作是否达到评选标准来确定获奖名额,原则上凡量化考核得分达80分以上者均可获奖。获组织奖的代表团,组委会将给予奖励。
四、评选条件及量化标准
民运会组织奖的评选条件涉及竞赛、表演、大型活动和总体组织等四个方面,通过定量、定性的考核评估来确定结果。在量化打分的比例上,竞赛方面约占50%,表演方面约占40%,大型活动和总体组织约占10%。
具体条件和量化标准如下:
1、竞赛方面得分
(1)积极参加竞赛项目的比赛,每报名参赛1个大项得3分。
(2)顽强拼搏,赛出水平,每获一个竞赛项目团体第一得6分,团体第二得4分,团体第三得2分。
(3)每获一个竞赛项目单项第一得3分,单项第二得2分,单项第三得1分。
2、表演方面得分
(1)积极组织参加表演项目比赛,每报名参加1个表演项目得5分。
(2)认真排练,赛出风格水平,每获一个表演项目一等奖得6分,二等奖得4分,三等奖得2分。
3、大型活动方面
(1)开幕式入场式好的得10分,一般的得7分,差的得4分。
(2)每获1个集体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得8分,个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得5分。
4、总体组织方面得分
(1)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民族体育工作,民运会由地州市领导带队参加得5分。
(2)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与指挥,积极支持民运会大会工作得5分。
(3)民运会期间做好人好事,民族团结做得好的得5分。
5、惩罚扣分
(1)在竞赛和表演中,违反体育道德和比赛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4至8分(如弄虚作假、消极比赛、不尊重对手和观众、不服从裁判等)。
(2)开幕式等大型活动中,场地队列秩序混乱(如坐地、乱跑等)或损坏公物、乱扔东西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3—6分。
(3)酗酒闹事每次视情节轻重扣3—6分。
(4)打架斗殴和违反社会公德每次视情节轻重扣3—6分。
(5)比赛无故弃权或霸赛取消评奖资格。
(6)发生严重恶性事故,给民运会带来不良后果的取消评奖资格。
五、评选办法
1、成立组织奖评委会或评选小组,统一负责组织奖的评选工作,评委主要由省民委、省体育局领导及相关处室人员组成,适当吸收裁判员和评判员参加。
2、专门安排评委和工作人员对所有代表团参加民运会各项活动的组织情况和比赛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统计评估,并核算出各代表团的量化得分情况。
3、召开评委会,对量化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最后确定评选结果。
六、此条款适用于主赛场和分赛场。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归民运会主办单位。
云南省体育局
二OO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