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预赛暨全国拳击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第一赛区:48公斤级、54公斤级、60公斤级、69公斤级、81公斤级、+91公斤级。

      第二赛区:51公斤级、57公斤级、64公斤级、75公斤级、91公斤级。

    二、运动员资格:

      必须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年龄在17周岁以上34周岁以下,经医院检查身体合格,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和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运动员手册》,并办理人身保险手续者,方可参赛。

    三、参加办法:

     ()各单位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拳击预赛两个赛区的比赛中可共报13名运动员,其中每单位可在48公斤级、51公斤级、54公斤级中报2名运动员,并且还可选另外的任何一个级别报两名运动员,但每个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比赛。

     ()每个赛区各单位5名以下(5)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可报工作人员2(领队、教练员或医生)6名以上(6)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可报工作人员3(领队、教练员或医生)

    四、竞赛办法:

     ()采用中国拳击协会审定的最新拳击项目竞赛规则。

     ()比赛每级别设2名种子选手, 2004年冠军赛名次每级别前两名分别设为12号种子。

     ()种子选手因故不参加比赛,不再补设其它种子选手。

     ()比赛采用2个阶段单败淘汰制的竞赛办法:

        第一阶段:采用单败淘汰制竞赛办法进行,决出该级别前5名运动员。

       第二阶段:

       1、第一阶段1/81/8之前淘汰的运动员重新称量体重、抽签,参加第二阶段比赛。

       2、第二阶段仍采用单败淘汰制竞赛办法进行,比赛进行到1/8为止,胜者为第916名,负者淘汰。

     ()第一阶段的比赛,除种子选手分上、下半区分开外,所有运动员进行混抽。第二阶段的比赛,所有运动员进行混抽。

     ()运动员在第一阶段比赛中,被裁判员或医务仲裁终止比赛的,须经医务仲裁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第二阶段的比赛。

     ()比赛使用大会统一准备的拳套、头盔、护手绷带(自备头盔须经大会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运动员须自备护齿和护裆,否则不得参赛。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每级别录取前5名予以奖励(第三名、五名并列)

     ()比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六、报名和报到:

     ()各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预赛前30(以寄出邮戳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拳击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按不参加论。

     ()人身保险手续随报名单寄到赛区。

     ()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

    七、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大会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大会设仲裁委员会,其组成和职责范围按竞赛规则执行。

     八、赛风赛纪监督组:

        每个赛区均设立赛风赛纪监督组,其人员组成及职责范围另行通知。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