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操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女子: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男子: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二、参加单位:
预赛:待定。
决赛:获得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操预赛团体前12名;全能前36名;各单项前8名的单位和运动员均可参加。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在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有关参赛资格规定的条件下,其具体名单可由各参赛单位重新确定。
三、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四、参加办法:
(一)参加人数
凡参加男、女团体赛的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7名,教练员共4名,领队、舞蹈教练和医生(只限预赛)各1名;只参加男子团体赛的单位,可报运动员7名,教练员2名;只参加女子团体赛的单位,可报运动员7名,教练员2名,舞蹈教练1名;只参加男、女个人比赛的单位,除运动员外,可分别报男、女队教练员各1名。允许各单位有6名运动员参加团体比赛,
但每个项目只能有5名运动员参加,计前4名运动员成绩为该单项团体总分(6-5-4)。各单位必须在赛前24小时确定参加团体赛的人员名单,因伤病等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在比赛前1小时更换团体赛人员名单,名单确定后不得更改。
1、预赛:报到前报名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赛,允许更换。
2、决赛: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预赛
在国家体操集训队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不占原单位名额,由原单位报名。根据体操项目特点,为保证运动员比赛顺利进行,国家体操集训队可报领队1人,副领队1人,总教练1人,教练员共6人,医生3人。
(三)运动员年龄
男运动员:198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女运动员:199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参加女子团体赛的队,允许最多有2名队员是199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运动员。只参加个人比赛的队不享受此规定。
五、竞赛办法:
(一)预赛(暨2005年全国体操锦标赛)
进行资格赛、全能决赛和单项决赛。资格赛只进行一轮自选动作的比赛,以各项目前4名成绩计算团体总分;取资格赛中全能前36名参加全能决赛,如第36名成绩相同,则以团体赛中单项高分数量多者参加,全能决赛各单位最多可参加3名运动员;取资格赛中各单项前8名参加单项决赛,如第8名成绩相同,则以资格赛中个人全能成绩优者参加,如仍相同,则以资格赛中单项高分数量多者参加,单项决赛各单位最多可参加2名运动员。
获得单项决赛的运动员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男子在资格赛中必须至少参加4个项目的比赛,最低分必须达到7分以上(含7分),否则将不能参加单项决赛。
2、女子在资格赛中必须至少参加3个项目的比赛,最低分必须达到7分以上(含7分),否则将不能参加单项决赛。
(二)决赛
进行资格赛、团体决赛、全能决赛和单项决赛。
1、资格赛
只进行一轮自选动作比赛。取资格赛中前6名的队参加团体决赛。
2、团体决赛
各单位有6名运动员参加团体比赛,每个项目只能有5名运动员参加,计前4名运动员成绩为该单项团体总分(6-5-4)。如第6名成绩相同,则以资格赛中单项团体总分高者参加,以此类推;取资格赛中全能前24名参加全能决赛,如第24名成绩相同,则以资格赛中单项高分数量多者参加,全能决赛各单位最多可参加2名运动员;取资格赛各单项前8名参加单项决赛,如参加单项决赛第8名运动员成绩相等,则以资格赛全能成绩优者参加,如仍相等,则以资格赛单项高分数量多者参加;单项决赛各单位最多可参加2名运动员。
3、获得单项决赛的运动员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男子在资格赛中必须至少参加4个项目的比赛,最低分必须达到7分以上(含7分),否则将不能参加单项决赛。
(2)女子在资格赛中必须至少参加3个项目的比赛,最低分必须达到7分以上(含7分),否则将不能参加单项决赛。
(三)全能决赛和单项决赛均设2名候补。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佩带所代表单位的标志,对未佩带标志的单位按国际体操联合会竞赛规程进行扣分。
(五)采用本周期国际体操联合会颁发的体操评分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特定规则。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
1、团体
以资格赛各项目前4名运动员成绩,计算各单位团体总分,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名次并列,其后名次空出。
2、全能
以全能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名次并列,其后名次空出。
3、单项
以单项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名次并列,其后名次空出。
(二)决赛
1、团体
第1-6名以团体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以单项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第7-12名以资格赛各项目前4名运动员成绩,计算各单位团体总分,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以资格赛单项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全能
以全能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以个人单项高分数量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3、单项
以单项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以该项起评分高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资格赛个人全能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以B组裁判员扣分少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三)团体、全能和单项均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各单位于X月X日前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体操部和XX
省体育局。逾期报名,扣团体0.3分(参加个人比赛扣全能0.3分)。超过X月X日将不再接受报名。
2、裁判员于X月X日,运动队于X月X日到XX省XX市报到。
(二)决赛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