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球、棒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0%;
(二)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
(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
(四)第四、第五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
(五)第六、第七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20%;
(六)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二、第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一名的运动员10096;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四至六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二名的运动员80%;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七、第八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三至四名的运动员60%;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五至六名的运动员40%;第七至八名的运动员20%;
(二)参加洲级(或相当于洲级)以上比赛获第一名的运动员100%;第二名,80%;三至四名不超过60%;第五至六名的运动员40%;第七至八名的运动员20%;
(三)参加世界青年锦标赛获第一、二名的运动员60%;第三名不超过40%;
(四)在全运会、全国联赛、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40%;亚军不超过全队的20%;第三名不超过全队的10%)。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世界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40%;第二、第三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二)参加世界青年锦标赛获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第二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60%,第四至六名不超过全队的40%);
(三)在全运会、全国联赛、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八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二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的80%;第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的60%;第四至六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七、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获得第一至三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三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五)参加全国少年锦标赛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96。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20%;第二名不超过全队的1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世界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96,申请人数:第一名除授予一级运动员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二、三名不超过全队人数的60%);
(二)参加世界青年锦标赛获得第四至八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四至六名除授予一级运动员以外的运动员;第七、八名不超过全队人数的60%);
(三)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三至八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三至五名除授予一级运动员以外的运动员,第六至八名不超过全队人数的6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亚军参加比寨的运动员;第三至六名不超过全队人数的60%);
(五)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亚军除授予一级运动员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三至六名不超过全队人数的60%);
(六)参加全国少年比赛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不超过70%;第二、三名不超过50%;第四至六名不超过40%);
(七)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亚军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第三名不超过60%;第四至六名不超过40%);
(八)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锦标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中(上场局数不超过50%,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50%,亚军不超过4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三名至六名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少年比赛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超过50%,申请人数:前三名除授予二级运动员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不超过50%);
(四)参加全国儿童比赛获得冠、亚军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超过50%,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20%;亚军不超过10%);
(五)在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的锦标赛中,获得冠、亚军队的运动员;
(六)在不少于六个队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代表地(市)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内,参加五次正式比赛,获胜三次(两个不同的队)的各队运动员;
(三)在不少于三个基层少年队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冠军的运动员;在不少于六个基层少年队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申请较低一级的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称号。
3.参加全国青年或大学生比赛申请授于等级运动员称号时,可参照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的标准执行。
4.关于少年级运动员比赛次数的计算,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次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主持,并签字证明方为有效。
5.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各级称号。